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
对于涉及行政拘留、暂时性的吊销许可证件与执照、强制性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救济;
对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法律救济;
以及对于涉及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的法律救济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