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在公司存在欠付账款问题,则法庭在多数情况下无法强制执行法人个人的资产。
在商业交易中,公司作为法律实体需自行负担其所欠付的债务,而作为法人代表的自然人并不需要承担这些责任。
原因在于,公司本身具备独立的人格,因此作为自然人身份的法人代表并无需为公司所负债务负责。
然而,倘若法人代表发生变动,那么新任的法人就必须对原公司的债务负责。
在此种情况下,后果往往由该公司自行以自有资产进行偿付,而法人个人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