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行业所收取的费用一般会遵循一个相对固定且在经济特区内可能会有所提升,但其上限始终不得超出下述标准的30%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是关于房屋咨询费的设定,这里面包含了口头以及书面两种类型的咨询服务费用,其中,对于口头咨询,我们会根据咨询服务所需要耗费的时间长度以及咨询员所具备的专业技术水平来与客户进行充分协商后确定金额;而对于书面咨询,我们则会考虑到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待估资产的价值等因素,按照相关比例计算费用,一般的普通咨询报告价格为300元至1,000元不等,而对于技术难度较高的报告,其收费标准通常不会超过待估资产价值的0.5%。
其次是房屋价格评估费,这项费用会因不同的情况而异,我们会按照房地产的总价值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的方式进行收取。例如,当房地产的总价值在100万元以内时,我们将收取5%的费用;如果总价值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我们将收取2.5%的费用;若总价值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我们将收取1.5%的费用,以此类推。
最后是房屋经纪费,这其中包括了房屋租赁收费以及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两个方面。无论是成交租赁期限的长短,我们都会按照半个月至一个月的成交租金标准,与客户进行一次性的协商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至于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我们会按照成交价总额的0.5%-2.5%进行收取,若是实行独家代理的话,收费标准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最高可以达到成交价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