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初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首轮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那些在本地具有显著影响力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至于高级人民法院,他们负责审理在本地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对于任何一个普通公民所提出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被告的居住地和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那么就由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对此进行管辖。而对于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出的诉讼,也理应由被告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如果是同一个诉讼涉及到了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情况时,那么这些受案人民法院都拥有各自的管辖权。若以医疗侵权行为为由提起的诉讼,应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如果是因为医疗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则应该由被告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是必须遵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同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自己所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话,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应该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然后再由该基层法院的上一级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如果诉讼标的较大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影响因素的案件,则应该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最后再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负事故责任的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