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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不居住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

在长期无居住之需的情况下,业主仍有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若是因为房产已经过户交付的缘故,无论业主实际上有无在此居住生活,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约定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故而业主不得以自己的房产没有实际使用,或对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不满,亦或是租赁房屋等诸如此类的理由来拒绝履行缴纳物业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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