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无居住之需的情况下,业主仍有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若是因为房产已经
过户交付的缘故,无论业主实际上有无在此居住生活,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约定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故而业主不得以自己的房产没有实际使用,或对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不满,亦或是租赁房屋等诸如此类的理由来拒绝履行缴纳
物业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
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