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房方应首先向开发商发出
退房通知书,具体传递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挂号信、传真的使用以及电话沟通。若退房是由于开发商责任引起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其中包含
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储蓄利益及购房相关税项等等。如在住宅
销售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关于退房
赔偿的条款,则需依照该约定来进行处理。
然而,倘若购房者
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双方对于款项
交付方式存在歧义等非开发商责任因素导致了退房,那么开发商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手续办理,在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之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开发商有义务全额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房屋购买款项;
同时,还需负责办理买方与贷款银行解除并
终止合同的所有手续,在此过程中如果所需文件或资料尚未签署,开发商应作为买方代表,代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所发生的本金及其利息。
3.开发商应全面退还买方的购买款项,自购房者向开发商发送退房通知书起,开发商有必要及时将所有购房款项归还给买方,且必须成功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是贷款银行的贷款偿
还手续。若无法完成上述各项事宜,从购房者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后的第十六日开始至
买房人真正收到全部购房款项为止,开发商应当每日按照总房价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买房人支付违约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