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对
退房申请进行细致阐述。对于有退房意向的买受方,其可凭借挂号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向开发商
递交正式申请,也可以直接致电开发商进行说明。在此过程中如若确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使买受方决定退房,相应的
赔偿责任将由开发商独自承担,这其中包含了
贷款利息、首付款款项以及相关联的
购房税费等在内的各种
经济损失。
其次,对退房手续进行详尽阐述,旨在规范销售程序确保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当买受方明确表达出退房请求以后,开发商应在收到此通知的15个自然日内(含节假日)将所有已支付的购货款全数归还,同时应负责处理并完成与贷款银行之间关于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所有必要手续。在此期间内,开发商有义务代替买受方向贷款银行继续履行每月的本金和利息支付义务,直至上述手续或文件全部完成签署。
再者,对于开发商退还房款的具体流程进行详细阐述。在买受方发出退房通知之后,开发商必须立即按照约定将全部
购房款项悉数归还给买受方;同时需要妥善完成与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关于还款事项的所有手续,以确保各项事宜按期顺利完成。如若以上述规定难以实现的话,从买受方发出退房通知的那一天起算第16日后至最终取得全部房款之日为止的这段时间内,开发商应每日按总房价款的千分之一比例向买受方支付
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