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房者希望撤回已购买之房屋,建议双方采用协议方式或经由法院裁判和仲裁委员会裁决来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进而圆满完成房屋撤回过程。完成此流程应遵循如下步骤:
首先,购房者需向开发商提出解约通知。在欲申请房屋撤回之时,购房者可选择以挂号信的形式、传真的方式或是电话的方式向开发商明确表达其解约意向;
其次,应妥善处理各种必要手续。开发商有责任偿还购房者就该房屋已支付全额房款,同时还需要负责办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有相关手续;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步,就是开发商应尽早返还购房人所支付之全部购房款项以及负责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完成还款手续。(具体情况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当购房者打算撤回房屋且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撤回条件时,建议优先选择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如不能达成共识,再考虑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此基础上,购房者有权索取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如因开发商的过失而导致购房者决定撤回房屋,并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违约金金额的话,开发商则应依照约定予以赔偿。此外,对于购房者支付之首付款项及每月分期偿还的贷款利息也应得到相应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