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产权纠纷。该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围绕
产权证书的注册与撤销、变更等事宜而展开的纷争。
2.房屋
买卖纠纷。目前来看,此类纠纷在房地产领域中已然成为舆论的焦点以及解决的难点所在。
3.房屋
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多源于争议房屋涉及到共同拥有、共用及租约等复杂情况,导致权利方在出售房屋时,未能恰如其分地通知到共同业主、共享使用者及租户从而引发的冲突。
4.
房屋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方面的争端往往聚焦于公有住房或私人住房的出租者与租户之间。其中涉及诸如
房屋租赁协议、租金定价、租赁房屋的维护保养及公房
居住权益等诸多法律问题。
5.
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6.房地产
相邻关系纠纷。这种类型的纠纷在房产行业中极为普遍,它具体描述了由于毗邻房地产的所有权者或者使用者因通行、日照、空间拓展、基础设施规划等相关问题而引发的纷争。
7.房屋
拆迁纠纷。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
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
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
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