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实际上可视为无权处分。也就是说,在进行房产销售时,该套房屋必须严格属于其合法所有人或产权人有权对其进行处分;若该财产并不为卖方所拥有,而且卖方并未获得某种处分权,那幺这就构成了无权处分行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在不知情且非恶意的前提购买此屋,并且已经成功持有该处房产的有效所有权证,他们将依法享有物权请求权。这一权利使得他们可对抗任何其他试图与之争夺该物业的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