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购买房产时已经交付定金的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非所有情况都能够原样返还。然而,在部分特定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请求归还所缴纳的定金。概括地说,以下几个方面是购房者向开发商索取定金的主要依据:
首先,如果开发商并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在未经法定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那么楼盘项目与购房者之间达成的定金协议将被视作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明确指出,无论双方是否已经签定了认购协议或者是否设立了定金返还条款,开发商都必须无条件地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其次,如果开发商并未获取到《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仍然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声称自己已经获得了许可证,这种行为将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开发商除了需要偿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同时还应当对购房者遭受的利息等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相关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再者,当开发商满足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如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双方只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购房者若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则丧失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那么基于此约定可能存在的显失公平性问题,购房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或撤销这项约定,进而提出退还所支付定金的请求。另外,如果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署,此时购房者有权寻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订金金额;但是,若开发商方面并无隐瞒实情或其他不当行为,仅仅是因为购房者个人原因决定退出交易,这时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的相关退房约定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