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以尚处在建设期内的房产为标的物的贸易协议之一,其性质确实可被解读为买卖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它与我们常见的一般买卖合同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预约合同定义为当事人之间约定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签订具体合同的协议;而本合同则是为了实现预约合同所设定的目标而签订的正式合同。这两种类型的合同在性质及法律效力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预约合同的主要功能在于促使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因此,当事人一方仅能要求对方签署合同,而无法根据预约合同的条款内容向对方提出履行要求。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房屋尚未实际存在或者尚未完全竣工,因此会出现“预售”字样。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绝非预约合同。原因如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对于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期限、房屋交付日期、房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均有明确规定,双方无需再行签订单独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依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直接履行相关义务,并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从而实现双方的商业交易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