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具备以下各项条件时,购房者有权解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购房合同并退还所购房产:
首先,双方自愿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逾期交付房产的期限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再者,房屋质量未达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经过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水平;另外,由于不可归责于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同样地,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误差超过3%的比例也是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的情况之一;
最后,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更改规划设计,也将构成购房者要求退房的合法理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