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定金原则上是允许退还的。如买卖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定金应充抵购房款或者予以返还;如果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房产交易合同,且此结果并非由任何一方单方面责任引起,那么定金是应当被退还的;倘若卖方因为自身原因单方面违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此时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双倍定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情况下的定金都是不予退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