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约定时间内,开发者未能按时向消费者交付房产即构成延迟交房。根据合同规定,开发者需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的强制性责任。在预定交房日期后,买方有权依法申请解除合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开发者因自身原因发生延迟交房行为,经买方催促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此项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返还房价款项、利息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