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购房定金应当退还且无法拒绝退还之情形,以下提供了四个公正合理的解决路径供参考:
首先,买方可主动与出卖方取得联络,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以达成退回定金的共识;
其次,在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和介入下进行调解处理亦是一种行之有效并且具备可行性的策略;再次,如果前述两点措施无法产生预期效果,明智之举便是试探性地拨打全国统一的投诉热线12315;
最后,若以上所有努力皆宣告失败,我们仍然拥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