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决定退出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应有权获取并退还其所剩余期内的租金收入。
然而,若承租人在此过程中负有某些责任或过失,出租方则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扣除部分租金以作为违约赔偿之用。另一方面,如同出租方与承租方事先曾就提前终止租赁达成一致意见,或是承租方并无任何错误行为,而是由于出租方自身违约而导致提前解约的情况下,承租人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所剩余额的租金理应得到全额返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