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谨的法律角度而言,我们通常将那些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故意编排和捏造虚假事实及信息,或者故意掩盖原本存在的事实真相,从而使对方陷入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境地,基于此种认知偏差作出错误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表述的行为定义为"欺诈行为"。
然而,在所有这类欺诈行为之中,必须具备的基本元素便是"欺诈意图"。若缺少这样的意图推动,那么此类行为便无法被认定为纯粹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涉及到商品房销售的特定领域内,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被视为构成欺诈行为:
首先,经营者蓄意隐瞒真实情况,旨在干扰消费者获得房地产产权;
其次,在销售楼盘过程中所采用的宣传资料,例如广告、沙盘模型、录像以及图片等,所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需注意的是,仅当这些内容被视为构成了合同要约或已被明确纳入合同条款中,才能够被判定为欺诈行为);
最后,即便经营者明知检测机构室内环境质量测量结果有误却未能及时纠正,同样也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