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设定,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越因违约行为所导致之实际损害的百分之三十。当相对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理由提出减免要求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违约金是否超出实际损害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这一标准,酌情予以适度调低;反之,若各方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由主张提升至更高额度,则必须在严格把握违约行为给相对方带来的实际损失范围内,重新审慎评估并确立违约金的具体数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