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的住房贷款利息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扣除。该项扣除以每月1000元的固定金额为基准实施,夫妻共有两个选项,既可以仅由一方申请扣除,亦或由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决定共同申请扣除,则每人均只能享受相应金额的50%。
此外,一旦所选扣除方式被确认后,只能于次年的纳税年度内进行修改,且个人需每年向税务部门提供一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告。在此特别强调,专项附加扣除房地产贷款利息的规定是针对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支付。
如若夫妻在婚前各自拥有自己的首套住房并产生了贷款利息支出,那么婚后夫妇仅能选取其中一套住房用于扣除,由该房屋购置者依据扣除标准的100%提出申请,或者是夫妻双方各按扣除标准50%来分担这笔费用。总而言之,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每月固定额度1000元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分享的优待,不可出现重复扣除现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