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问题,我们需深入研究
购房合同中对有关事项的约定。总体来看,若在买卖双方事先设定的交房日期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之内,卖家未能按照契约承诺完成相关责任并持续拖延,那么基本可以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关于是否构成违约的界定,主要基于合同中对于具体时间节点的设立、实质性履约内容及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举例而言,若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交接房屋的最后期限,但卖家却迟于此期限仍未交付房屋,那么便可视为卖家构成了违约。然而,若出现诸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无法预知、不可避免并难以克服的情形时,即视为存在
不可抗力等法定的
免责事由,有可能使之前的拖延行为不被视作违约。请向我详述贵方所遭遇的延期事项以及具体的延长时间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