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事宜,具体情况的判断与处理方式需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或因患病导致医生确认其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等原因辞退员工,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向该员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根据该劳动者服务于本企业的时间来计算,即每满一年便需支付相当于该员工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以此类推。
但是,若用人单位采取非法手段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理由并不成熟或者缺乏实质性的证据支持,那么,用人单位则应当给予该员工的赔偿更为丰厚,标准为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
此外,如果是由劳动者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提前一个月进行了正式的通知,并且该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例如劳动者已经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自己即将终止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样的话,用人单位将无须履行支付赔偿的义务。
然而,若劳动者在未获得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对用人单位产生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害,那么,该劳动者就必须承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