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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因出于种种意外导致员工的工伤认定,未能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也是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说明并请求受理的。即使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也可以由该员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己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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