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房产契税新政策,黑龙江房产契税征收标准如下: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
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
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
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黑龙江房产契税新政策,黑龙江房产契税征收标准。关注户口政策的朋友们欢迎阅读本文哦,更多资讯尽在大学生校内网,敬请阅读和关注。 黑龙江房产契税新政策 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此次政策调整,只要不是
首套房契税一律恢复3%征收。在此之前,个人首次购买90及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目前我省的契税政策已经调整为:个人首次购买90及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依旧为1%。如果购买的是家庭唯一的普通住宅,但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以上、18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卖完房一年内再
买房不再有
个税优惠。目前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继续
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
购房的纳税人,则按照交易差额的20%征收
个人所得税,而之前的规定是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可以凭合法、有效的售房、
购房合同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在出售房产时所缴纳的纳税
保证金。 黑龙江房产契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
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