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
解散:营业资格丧失
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
(一)公司解散
含义: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
解散的法律效果:
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
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清算
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
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三)公司终止
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主体资格丧失)
2、公司解散与终止
(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
(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
3、公司终止的要件
——实质要件:清算完毕
——形式要件:注销登记
(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
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
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争议观点:
(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
(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
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
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