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
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
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 纵观各国立法,
公司清算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如德国《
股份公司法》规定,
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日本《商法典》也对清算人的产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属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清算人范畴。 2.选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一般也允许由公司的股东选任清算人,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265条规定,章程或
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任命其他人员作为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由法院或
行政机关确定 许多国家规定,对于公司因强制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应当由作出解散决定的机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选派有关人员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一般仅出现在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没有确定清算人时,法院才会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指定清算人。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经营管理的清算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我国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前述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织的概念区别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实际上是具体从事清算工作的人员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