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规定在
刑法分则同一条中,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的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节,它们在
构成要件方面的相同点十分明显,主要表现 在: 一是两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二是两罪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三是两罪的
行为人对
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放任的 心理态度。因此,理论上划清两罪界限、实践中准确认定两罪的关键在于对两罪客观特征的把握。 一般认为,非法采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在于行为前提的
违法性,即无权开采而擅自开采;破坏性采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在于行为方法的违法性,即采取破坏 性方法开采,这是区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关键。但是,行为人在无采矿权的前提下采取破坏性方法采矿的,行为前提违法,行为方法也违法,应认定为一 罪(非法采矿罪或破坏性采矿罪)还是数罪呢?有论者指出,这种情况下,尽管
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行为方式不同(一个是在无证的前提下擅自开采,经责令停 止而拒不接受的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另一个是在有证的前提下,越界开采或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但是两种行为侵犯的客体和指向的对象具 有一致性(分别为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和矿产资源),而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损害结果也相同,因此,符合
吸收犯的特征,应按吸收之罪
处罚而不实 行
数罪并罚。 从以上内容我们得出了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该怎么区分的问题,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一下相关方面的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