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住房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
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
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
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
拆迁户原
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