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咨询该律师一般集体企业清算主体是其开办的单位,一般在清算之前就需要开办股东会并做出了决议之后才能申请,在进入清算程序时就需要通知债权人清算债务,只有清算成功了之后才能正式的破产。
公司破产诉讼清算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清算小组的成员。债务到期时,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或不具备偿还能力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重整。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这样的企业诉讼如何确定主体,实体法和诉讼法上划定不一,应分情况区分看待其原告或被告地位。
被清算企业股东不可以与其他的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关系,任何企业只有在破产之时才有可能会进入财产的清算程序,故此任何企业单位在破产之后,股东除了可以组成清算组,处理公司剩余的财产外,是不能实施其他的行为的,更不能与其他的主体建立债权关系。
1、从民事诉讼法看破产清算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