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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解除条件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68人
律师解析:
客观事实是,劳动合同中确实不能够随意地设定条款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无论劳动合同是因为终止还是解除而不再对劳资双方产生约束力,其结果都是相同的。
然而,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友好协商一致之后,便可以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然,这种解除行为必须遵循《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劳动法》的调节范围内,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进行了明确划分,具体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两大方面。
换言之,在合法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所需满足的条件。
要约定的终止条件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样的约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根据此约定来达到终止劳动合同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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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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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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