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无奈之下购买到不良房地产项目的民众,有义务继续履行
个人住房贷款职责而不可有擅自暂停支付贷款的行为,然而可以采取以下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应对当前困境:首先是应当与相关银行方面进行深入沟通与积极磋商,争取暂时性地暂停偿还个人住房贷款,若双方达成共识,便可签署相应的停贷协议;其次,在上述方案无法实现之时,作为
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解约此前签署的
房屋买卖合同。待这一流程全面完成之后,便具备了解除与银行之间所订立之
房屋抵押合同的资格,进而便不再需要为其提供定期还款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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