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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能否提前收回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43人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之际,出租方除非存在特殊情况,通常无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返还房屋使用权
然而,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回收房屋:
首先是承租方未能依照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方式使用租赁房屋或未根据租赁物业的实际特性进行使用,由此导致租赁物业遭受实质性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租方可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其次,若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将租赁物业转租他人,出租方也可据此提出解除合同;
再者,承租方如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推迟付款时间,经出租方多次催促仍未果,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亦有权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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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提前收回房屋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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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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