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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房定金交了未签合同能否申请退款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鉴于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性质,其所涉及到的定金条款,原本旨在为在任一方违反承诺并阻碍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遵守规则的一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与经济补偿。
然而,当各方对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持有不同意见并且无法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我们并不能武断地认定某一方存在违约之责。
此时,由于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条款不再适用,因此若因任一方的原因而最终未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一旦发生诸如购房者因为自身原因而选择放弃购买该房屋、最终未签署买卖合同,以及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而违背承诺、决定不出售该房屋等情况,那么未能履行约定责任的一方便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定金;
反之,若受让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其约定的义务,便应该向对方支付双倍的定金以示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由于不可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以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如期订立的情况下,开发商才需要全额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款项。
若是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于已经制定的预售或销售契约及其附属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难以形成共识甚至最终未能成功签约,这个问题便不能简单归咎于任何一方,因此开发商有责任将定金全部原数归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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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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