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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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当债务人去世之后,其遗留下来的遗产继承人理应在所能获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前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以及相关债务。倘若这部分遗产的实际价值难以满足清偿全部债务的需求,那么遗产继承人有权选择不对超过遗产价值额度之外的那部分债务加以承担,除非他们出于自愿愿意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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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权人以原告身份面对此情此景时,直接利益关系涌现,能够据此向位于人民法院的发起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必须提交精心撰写的起诉状,明确无误地提出自身诉讼恳求:即要求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应负责任者承担相应债务偿还,同时附上一系列事实依据及其立论演绎以支撑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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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五百八十三条,当债务方(即当事人一方)无法按约履行或者未完全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之时,须承担起违约责任,该责任主要涵盖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这几个方面。在债务方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或者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之后,若债权方(即对方)仍有其他损失存在,那么债务方就必须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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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剩余财产将会被优先用于向债权人偿还所欠债务。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若债务人的身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者,则该摒弃物将为国家所得,用以贡献于社会公益事业;而若死者生前为特定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一员,则他的遗产将归属该组织所有。在处理债务人的遗产时,应先从遗产中扣除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