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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怀孕期间合同到期能否不续聘员工工资

时间:2024.11.0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078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女职工在妊娠期间所签订的劳工合同,用人单位在其即将到期之际,是被严格禁止终止该项劳动合同的,而是应该将此份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特殊情形彻底消除之后才能有权利来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或延长。
从法律层面上讲,孕期这个阶段被视为对于女性劳动者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性期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期”保护。
在此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不予续签聘用协议,那么他们就触犯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不仅如此,他们还需要承担起法定的义务,向在此期间没有供应正常工作的女员工支付相应的薪资待遇。
假如用人单位不顾法律的规定坚决地要终止该份合同,女职工们可以依据国家法律的权力,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执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恢复其职务和工作条件,并且追回在此期间未曾领取到的所有工资
然而,当女职工个人选择放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的时候,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女职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与此同时,孕期女职工应享受的工资待遇,包括产假工资等等,都应该依法依规、准时全额地支付给她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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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放量:1432 2022-06-07
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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