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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给未成年子女设立房屋居住权

时间:2025.01.0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061人
律师解析:
设立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居住权,主要有以下这些途径:
①订立居住权合同。
在这个合同当中,必须清晰地明确居住权人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比如说居住的具体期限,是短期居住还是长期居住;居住的条件又是什么,比如是否可以带外人同住等。
而且,这份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的形式,这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并且,只有经过登记之后,居住权合同才会生效,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居住权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②办理居住权登记。
需要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居住权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
登记机构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审核通过后,就会颁发居住权证书,这张证书就是居住权的重要凭证,它可以有效地证明居住权人的权利
③明确权利范围。
居住权的范围要明确限定在房屋的特定部分或者是全部,这样就能很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益。
同时,在考虑居住权的设置时,还必须要兼顾到房屋的后续处置等问题,比如房屋的买卖、继承等情况,要提前做好规划,避免在这些问题上产生纠纷,给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益带来损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设立居住权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房屋中拥有一个安稳的居住环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双方协议将房屋给未成年女儿小静。小朱想为小静设立居住权,与小胡签订居住权合同,但未明确居住期限等,也未登记。后小朱欲卖该房,小李反对,认为未登记居住权合同不生效,不能卖,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居住权合同,按照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明确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如居住期限、条件等。小朱签订的合同未明确这些内容,存在瑕疵。
2、居住权合同需经登记才生效,小朱未进行登记,此时居住权未有效设立,所以小朱卖房屋在居住权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但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角度,应完善居住权设立相关程序。
3、设立居住权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要兼顾房屋后续处置,小朱未考虑周全便想卖房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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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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