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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可以离婚赠与给另一半吗

时间:2025.01.0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64人
律师解析:
离婚时涉及按揭房的处理中,将房屋赠与另一半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以下是详细的说明:
首先,对于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在进行赠与手续之前,必须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这是因为银行对抵押物的处置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获得银行的认可,赠与行为才能够顺利进行。
例如,银行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部分贷款,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措施,以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
其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
在协议中,要明确赠与的房屋具体是哪一套,以及赠与的时间等关键内容。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的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这就意味着,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赠与协议,在未完成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仍有可能改变主意。
因此,为了确保赠与的效力,最好尽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名下。
只有完成了过户登记,受赠人才能真正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总之,在离婚时将按揭房赠与另一半是可行的,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手续。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纠纷和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时,小朱欲将尚在按揭的房屋赠与小李。小朱未征得贷款银行同意便与小李签订赠与协议,后小朱反悔,不愿继续办理过户登记,小李则认为协议已签应履行,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未征得银行同意就进行赠与,不符合规定。银行对抵押物处置有要求,未获银行认可,赠与行为难以顺利进行,可能导致赠与无法实现。
2、虽签订了赠与协议,但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依据法律规定小朱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所以小朱反悔在法律上有一定依据,小李不能仅依据协议就强制要求小朱完成赠与。
3、若要确保赠与效力,应先获银行同意,再签订协议并尽快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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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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