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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宅基地房,商品房算唯一吗

时间:2025.01.1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52人
律师解析:
关于“唯一住房”及宅基地房与商品房相关问题的解析
在各类法律情境中,“唯一”的概念往往会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含义。
在房产领域,尤其是涉及到相关税收政策,例如个人所得税时,“唯一住房”这一说法较为常见。
宅基地房和商品房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方面,宅基地房是农村村民基于自身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所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这种房屋的取得与村民的特定身份紧密相连,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另一方面,商品房则是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的,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屋,其交易遵循市场规律。
在判断是否为“唯一住房”时,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房通常是不计算在内的。
具体来说,这是由于宅基地房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以及独特的土地性质,它与商品房分属于不同的体系。
打个比方,假如一个人在农村拥有一套宅基地房,但在城市中通过市场交易只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那么在相关房产税收政策等特定情境下,该商品房通常可被认定为“唯一住房”。
因为二者性质不同,在相关认定中会区别对待。
这样的规定既考虑到了不同房屋的特点,也有助于更合理地执行房产相关政策。

案情回顾:

小朱在农村有一套宅基地房,后在城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税务部门在征收房产相关税收时,认定小朱的商品房为“唯一住房”,小朱对此存在异议,认为自己有两套住房不应认定商品房为“唯一住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宅基地房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土地为集体所有,与商品房性质不同,分属不同体系,在认定“唯一住房”时通常不计算宅基地房。
2、小朱虽有宅基地房和商品房,但按照相关规定,在房产税收政策等特定情境下,其商品房可被认定为“唯一住房”,税务部门的认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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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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