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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制是怎样的

时间:2025.03.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06人
律师解析:
法律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限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
1.可预见规则:
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时,若其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货物因特殊情况会大幅贬值,那么对于这部分额外贬值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减轻损失规则:
受损害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发现房屋漏水可能造成损失,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维修,若未通知致损失扩大,就不能就扩大部分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
受害人因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计算损害赔偿额时要扣除该利益部分。
例如一方违约致另一方受损,但另一方因该违约事件获得了替代收益,赔偿时要扣除这部分收益。
4.约定限制: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或数额限制,只要约定合法有效,就依约定执行。
这些限制能平衡违约方与受损害方利益,避免过度赔偿或赔偿不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小朱为卖方,小李为买方。后小朱违约,货物因特殊情况大幅贬值。小朱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该贬值情况。同时,小李发现货物可能受损后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外,小李因小朱违约获得了部分替代收益。且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案情分析:

1、依据可预见规则,若小朱能证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货物大幅贬值,对于这部分额外贬值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减轻损失规则,小李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能就扩大部分要求小朱赔偿。
3、按照损益相抵规则,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应扣除小李因违约获得的替代收益。
4、因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只要约定合法有效,就依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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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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