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立即咨询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是否包含商标权人主观上的过失这一问题,在裁定商标侵权案件时,通常不需要探究侵权方的主观心态,只需确认其在客观事实上确实实施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四个:一是未经授权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二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公众混淆;三是买卖侵权商品;四是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
通常情况下,商标侵权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没有经过授权,却在同类型的商品上使用和别人相同或类似的注册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3.伪造、制造及销售假冒商标标识;4.擅自替换商标后重新销售。以上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会侵犯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追责标准主要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金额较大;-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