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荣获律图网2021-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成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首届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法院执行等诉讼业务及公司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处置、公司股权激励等非诉业务,曾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等单位实习及工作,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及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下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1、陈某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成功获赔案件。 2、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成功辩护缓刑案件。 3、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4、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咨询该律师居住权不可出租是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它不具有让渡、继承特性。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禁止出租,除非有特别协议。居住权人不得转让或以遗嘱处置居住权,亦无权抵押。特殊情况下的出租需双方同意。居住权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详细列明各方信息、住宅位置、条件、期限及争议解决办法。居住权经登记生效,期满或居住权人去世后需注销。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正确行使和管理居住权。
居住权是一种针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契约,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并不拥有完整的房产产权,通常不得将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出租,除非合同另有明确条款允许。他们无权因出租获取租金。
居住权房不可以出租。《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大多数情况下,拥有居住权的房产不得再次租赁。居住权指按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房产及附属设施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非房产法定所有权人,无权从租赁中获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或约定。
居住权并非直接授予,而是源于用益物权制度,经依法登记成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依合同占用并使用他人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自登记备案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