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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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所签署的民间借贷协议一旦约定的偿还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享有的违约请求权将启动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时限。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一旦知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或者应当知情且有能力知晓其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必须在上述时限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若诉讼时效超过三年,债权人将可能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债务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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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借款人拒绝偿还欠款,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利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相关还款事宜。一经司法机关作出对借款人有利的民事审判或者调解书,且该判决或调解书已具备法律约束力,借款人便须严格遵守还款义务。若借款人仍拒不履行,债权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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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缺乏书面借款凭证并非不可行,然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其他证据材料却是必不可少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其所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之责。在未能提供借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尝试提供其他类型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等,以证明借贷事实的确存在。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对上述各类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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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原告方必须具备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利益关系,同时还需提供明确的被告人身份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内容,以及详细的事实依据和理由阐述。此外,该争议亦须符合我国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及地域管辖权要求。若原告坚持主张被告方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而如此主张又在后续法庭审理过程中得到确认,即被告方被判定无罪,那么原告便有必要对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