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确实如此,业主应按照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物业服务费用。在物业服务方面,业主应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按时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和物业用户之间约定由物业用户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则需遵从该约定执行。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已经竣工但仍未出售或者还没有移交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此时的物业服务费用则由建设单位来支付。
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业主接收新居钥匙的那一刻起,物业管理费用即应按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进行计算并每月收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物业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事先约定向业主提供了所有相关服务,那么业主便无权以尚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某些特定物业服务为由而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因此,广大业主务必牢记按时缴纳物业费用这一重要事项。
物业管理费滞纳金收取的准则有哪些敬告广大业主,拖欠物业费往往会导致您不得不承担滞纳金(即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关于滞纳金额度的具体数量,这主要取决于各位业主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约定,通常情况下设定的比例为千分之三。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并呼吁广大业主能够按时、足额地缴纳物业费用,若出现任何拖欠费用的状况,请务必尽快进行财务补缴,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向租户收取的“进场费”被认定为非法,物业收费需遵循合理、公开原则,根据国务院官方物业服务收费方法,由业主与物业服务提供者协商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协议内容应反映物业性质和服务特点。
业主对空置六个月以上或长期未充分利用的空闲物业,按70%缴纳物业费,需提供书面证明;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正常使用物业的费用,如另有协议则遵照其规定;新建成未售出或交付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