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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合规问题”的解答,请观看视频。
串通投标: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的注意事项要分不同阶段: 一、购买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派本单位正式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招标采购交易市场购买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不得委托他人代购。 2、招标文件购买人必须仔细核对所购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注意事项 1、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应仔细阅读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的相关章节,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投标文件的提交”中的要求分别包装,确保章印齐全,密封完好。 2、投标文件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负责送达投标文件的人员应及早做好准备,提前到场。 三、资格审查环节的注意事项 1、不要将失效的证书复印件装订在资格审查资料中。 2、项目部成员和招标文件购买人的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必须齐全,且养老保险应为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而非个人缴纳。 3、银行对账单应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出票,且应在规定期限内每天保持招标文件明确的账面余额。 4、资格审查所需的相关原件资料应提前准备,等待核查。
一、招标人资格的合法性审查? 1、招标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招标工程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人还应当符合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招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应与其开发资质一致。 2、招标人已履行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取得了相关的行政批准许可。 3、招标人已落实资金来源。 二、投标人资格的合法性审查 投标人相应的资质。 (施工资质等级) 三、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审查 1、投标邀请:公开招标是向不特定投标人发出邀请。 邀请投标是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出邀请。 2、投标人资格预审。 3、编制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及提交。 4、开标,投标及中标。
中标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个: 1.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为谋取中标行贿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招标人违法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才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串通投标: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原招标文件同所招标的项目产生冲突,已不能满足所招标项目的需求或不适合项目本体需要。 则需进行重新招标。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正确的作法是按原招标程序进行,与选定的中标人商定,对其设计的变更,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谈不成,先按原中标价签订合同协议书,待合同实施时再按变更的方法解决。 设计变化,增加了工程量,这应该按照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按投标单价进行调整总价,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单价,就使用清单中的单价;如果没有适用的单价,但有相类似的单价,可以调整后使用;如果没有相类似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一个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使用此单价。 由于工程量增加幅度较大,应该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对单价进行调整,一般规定工程量增加10%,单价不予调整,超过10%,超过部分单价下调10%。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