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什么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查看详细>>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违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森林法》第23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第24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的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按本细则第2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时,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行为,则可构成本罪。

    行为的表现形式为非法采伐和毁坏。所谓“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造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减少、濒于灭绝或者已经绝种等。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毁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由于已危害到不特定公私财产的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贯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查看详细>>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认定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都属于侵害林木资源的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且主观罪过形式都是故意,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之间仍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和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其中不仅包括非法采伐的行为,还包括故意毁坏的行为,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方法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情节是否严重;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则分别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采伐国有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的行为 (此为盗伐林木的行为),和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但不按照该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的行为 (此为溢伐林木的行为),其中,构成此两罪的要求具有“数量较大”的非法采伐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所列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对象则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树木。

    (二)区分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由于珍贯树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所有权,因而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所侵犯的国家、集体与个人财物的所有权有近似之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赏树木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除要求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外,还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和情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3)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仅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4)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是该罪主体。

    查看详细>>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 什么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查看详细>>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 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 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 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查看详细>>

我要提问 提交

2025-03-20 19:52:50

离婚协议毁约金多少

广州法务

广州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法律虽未对离婚协议毁约金数额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毁约金能保障协议履行。(2)确定毁约金数额要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使其与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当。当约定过高时,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适当减少;约定过低,受损方则可请求增加。 (3)毁约金数额还需结合违约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违约情形如不按时支付财产分割款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等,所造成的损失不同。在实践中,通常依据实际损失,并结合双方经济状况等来确定。 提醒: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毁约金需谨慎,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数额。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17 05:35:22

故意损毁别人财务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图南通

律图南通 最近回复:

(一)对于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损毁财物行为,要及时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避免矛盾升级。若无法协商一致,可请求公安机关调解。若调解不成,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二)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为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争取从轻处罚。受害人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025-03-10 05:46:22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图怒江

律图怒江 最近回复: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情形即应立案追诉,体现了法律对公私财物的保护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规制。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予以立案,通过合法价格鉴定确定损失,确保损失认定有可靠依据,维护法律公平公平。建议相关鉴定机构严格遵循鉴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保障鉴定结果的权威性。2.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不论价值即可立案,旨在打击多次恶意毁坏行为。应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日常监管和证据收集,社区、物业等可协助提供线索。3.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因其行为恶劣危害大而立案。对于此类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固定证据,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处理,增强执法威慑力。4.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判定,这赋予司法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司法机关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类似案件例子,谨慎、公平作出判定。

2025-03-05 03:18:29

损坏他人财物法院怎么赔偿

金华法务

金华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财物损坏纠纷诉至法院,关键在于确定财物实际损失价值,这依赖于双方提供的证据。(2)财物可修复时,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涵盖维修所需材料、人工等合理开支。(3)财物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达到或超重置价值,按损坏时市场价格赔偿。(4)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物本身损失,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直接经济损失也需赔偿,如设备损坏导致的停产损失。(5)法院综合全案,依过错程度等确定最终赔偿金额,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必须履行赔偿义务。提醒:遇到此类纠纷,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财物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 。对判决赔偿有疑问或不服,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025-02-27 04:42:24

法院不采取强制措施怎么办

山西法务

山西法务 最近回复:

1.法院不采取强制措施,首要原因是要考量案件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以及社会危险性等。若不满足,法院当然不会采取行动。2.其次,可能是申请方提供的证据不够有力,无法支撑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此时法院需谨慎权衡。3.若对法院决定不满,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要详细阐述认为应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相关证据。但要牢记,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严格依法,不能随意决定。总之,应以理性态度看待法院决定,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2025-02-26 20:24:23

醉酒故意损坏他人车辆怎么定罪

律图新余

律图新余 最近回复:

1. 醉酒后故意弄坏他人车辆,这就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啦。这种罪就是故意把公私财物给毁掉或者弄坏,得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行哦。2. 要是在喝醉酒的时候,故意把别人的车给弄坏了,那从主观方面看,就是有故意毁坏人家财物的想法呢;从客观方面讲,也确实实施了弄坏车的行为哦。3. 要是车辆损失达到了当地规定的一定数额标准(通常是 5000 元以上),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像多次故意毁坏啦,在公共场所故意毁坏啦之类的,那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啦。4. 通常呢,会根据车辆实际损失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来确定量刑的幅度呢,可能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就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啦。

2025-02-26 19:18:24

破坏他人婚姻导致离婚怎么办

律图内蒙古

律图内蒙古 最近回复:

1. 在法律范畴里,破坏他人婚姻致使其离婚的举动,或许会构成侵权,又或许有违公序良俗。倘若存在过错方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往来并致使婚姻解体,无过错方具备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这里面涵盖物质损害以及精神损害。2. 从道德层面来讲,此类行为违反了婚姻应有的忠诚义务,必然会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3. 不过,要证实破坏婚姻的行为以及其中的因果关系,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去收集诸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4. 总而言之,破坏他人婚姻既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家应当尊重婚姻关系的神圣性,防止这类行为的出现。

2025-02-26 16:38:01

雇人干活摔坏了谁负责任

律图临沂

律图临沂 最近回复:

1. 要是雇主和雇工存在雇佣关系,一般情况下是由雇主来承担责任的。为啥?因为雇工在干雇佣活动的时候要是遭受了人身损害,那雇主就得承担赔偿责任。2. 不过要是雇工自己是故意的,或者有重大过失,结果把自己给摔伤了,这种时候雇主就可以少承担一些赔偿责任。3. 如果雇工摔伤是因为自身的原因,而且和雇佣活动没有关系,例如是自身疾病突然发作,或者是在做和雇佣活动不相关的事儿时摔伤的,那通常雇主就不用承担责任。4. 要是双方之前对责任承担有过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执行。总而言之,得根据具体的情况去判断责任到底该归谁,要以法律规定还有相关的证据作为依据。

2025-02-26 15:12:05

小三破坏了我们的婚姻 可以告他吗?

马清义律师

马清义律师 最近回复:

不能的,仅能起诉往回追给小三的钱

2025-02-25 15:03:57

公司盘点亏空金额较大,员工签字按手印了,这个是不是就具备法律效应了

方茂霖团队律师

方茂霖团队律师 最近回复:

若员工认为责任不公,可收集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