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产没评估办抵押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房屋价值评估并不是房屋抵押有效的必要条件,房屋抵押办理了登记后,抵押权就设立,抵押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土地做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吗
土地通常是以抵押作为担保的方式,对土地进行抵押是权利的抵押而不是土地本身,土地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需注意,进行的抵押土地权利必须已经登记发证,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的土地必须享有权利。
另外,权利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以及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得抵押。
因此,并非只有是土地就能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像土地的所有权,特殊性质的土地就连土地使用权也不能进行抵押。
具体来说下列的财产不能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如进行抵押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以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担保的,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后设立。
所以房屋抵押未评估,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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