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和担保人的关系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是在指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已有的债权的权利,主要是保证债权人的债得以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与担保人这两者关系主要是区分担保人属于连带保证人还是一般保证人,只有连带保证人才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财务关系如何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债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债权债务关系构成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关系构成条件是:
1、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
2、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债权人与债务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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