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人可不可以成立公司
一个人是可不可以成立公司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不需要设立股东会与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应当可不可以区分,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可不可以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不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可不可以自行成立清算组
公司是可不可以自行依法成立清算组的。
一、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其中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范围。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法人可不可以强制解散公司
法人就是公司,没有必要强制解散公司,做出解散公司决议即可。法定代表人不可不可以解散公司,因为只有通过股东大会特别表决通过才可不可以解散。也可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不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可不可以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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