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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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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26 · 1784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二手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一般自订立合同之时成立并生效。但也存在如下例外: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

款以及相关条

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法院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对于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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