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认定所必备的条件即具备哪些情况可以确认为工伤。
以下是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内,因意外造成身体损害或急性中毒等突发状况属于工伤范畴;
其次,在正式开始实际工作之前的一定时间内,尽职开展与任务相关的预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所产生的人身损害亦可认定为工伤;
再者,员工出于维护岗位职责,以阻止他人非法意图未果,从而遭受来报复性的人身攻击也可视为工伤;
另外,因为职业因素患有职业病也同样符合工伤认定要求;
此外,即使不在当前用人单位的日常职责范围之内,但因工作需求被指派至本单位之外,或自主选择在外部环境中履行与本职紧密关联的工作,这样的情况同样属于可认定的工伤范围;
同时,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导致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都应涵盖在工伤认定之中;
最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以及国务院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确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也在此范畴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老板不承认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工伤认定老板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认定条件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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